Article 30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树木所有者应当及时砍伐、更新、移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树貌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