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更新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绿化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移植并确保成活,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