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负有绿地养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适时调整。
市、县(市)区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养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