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工业生产企业、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保洁、城市绿化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公路保洁和公路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公共停车场、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采石取土场作业和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