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