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或者未对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粉尘进行防治污染处理,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