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对堤防等重要险段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巡查,检查城区各类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整治积水易涝区域,及时清淤疏通。
城区发生强降水时,应当及时对易积水路段开展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