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如实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虚报气象灾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