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建立统一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和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军队和公安、民航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协调机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