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国家工作人员、防沙治沙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改变防沙治沙规划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且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

(五)擅自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等工程建设的;

(六)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

(七)批准乱垦沙荒地的;

(八)批准超采、超用水资源的;

(九)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

(十)其他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的。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