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鼓励和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当地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和治理方案,并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目标、治理方式、任务期限以及治理责任等内容。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治理任务完成后,应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