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在汇水面积保护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违反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在前款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