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
(二)未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水体污染事件的;
(四)发现饮用水水源污染、污染水源行为或者接到水源污染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未按本条例规定公开水质相关信息的;
(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