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方案;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三)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综合整治、水体捕捞等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标准化、无害化生产技术;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工作,加强林地管护,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五)公安机关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运输剧毒物品、剧毒化学品车辆的通行管理,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治安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以及土地开发、土地利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和管理,以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和评价工作,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防止介水传染病病原体危害饮用水水源事故的发生。
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