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湿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