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地生态环境特色,体现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在编制、修改时应当统筹考虑。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