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南明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使用地笼网、绝户网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和方法进行捕鱼;

(二)采砂、采石;

(三)向水体或沿岸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以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四)擅自占用广场、步道、水域经营;

(五)违反噪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以及其他损坏植被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七)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水闸、桥梁、道路、涵洞、堤岸、码头、栏杆、雕塑等设施;

(八)擅自引入、放生外来水生物种;

(九)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十)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新建畜禽养殖场;

(十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