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古城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拍摄影视作品、书法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

(二)组织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民俗等表演;

(三)开办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四)开发古城游、文化游、水乡游等特色旅游;

(五)经营民宿、特色小吃和传统餐饮;

(六)制作、销售、展示绍兴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七)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