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发改、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对与全域旅游相关联的项目依法予以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