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景区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景区及其规划确定的外围地带,应当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毁损景观;利用人文资源开发的景区,应当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维修、改建、迁移和拆除。

景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景区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对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纸质和电子图文档案,落实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