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理:
(一)在组织实施绩效管理中,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绩效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泄露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