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November 30, 2018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颁发《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应当持《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高危体育项目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