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并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帮助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可以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