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取消其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评选:
(一)职工方提出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或者逾期不答复的;
(二)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
(三)违法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四)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
(五)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六)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