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企业方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

(三)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职工方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企业方协商代表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