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协商双方应当按照对方要求,在召开协商会议的五个工作日前,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企业方应当提供由其保管或者掌握的上年度生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