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Repealed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的;
(二)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三)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四)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五)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