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