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