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城市
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8年7月31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住建局局长 韩俊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中的唯一具有生命形式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的千秋大业。
四平市城市园林绿化经过多年的发展,由1986年的270公顷绿化面积发展到2015年的1787.4公顷绿化面积,绿化面积扩大了近7倍。粗线条的园林绿化管理已不能紧跟四平市的新形势发展,许多管理问题更是愈加明显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制约着城市绿化水平的提高。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城市绿化法规,把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对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四平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四平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市住建局启动了《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市住建局根据我市实际,对工作中遇到的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和难题进行梳理。同时,收集了国家、吉林省出台的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城市的城市绿化条例作为参考和借鉴。
2016年7月,市住建局开始着手编制《条例》,并多次组织城市绿化专家进行讨论研究,最后形成初稿,于2018年4月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绿化条例》;
3.《吉林省绿化条例》;
4.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5.参照《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6.参照《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7.参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四、《条例》明确的主要管理内容
《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二条。该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和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外地的经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力求切合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实效性。主要确立了以下规定、标准和制度:
1.明确了管理范围、管理权限;
2.确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3.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作出了明确分工,做到统筹兼顾、职责明确;
4.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
5.对现阶段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的广场管理和植物病虫害防治方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五、《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设计条款,条理明晰、操作性强。
二是处罚条款和处罚额度明确,有法可依,便于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现阶段城市绿化管理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雄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为完成类项目。按照立法程序,法制委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现将审议及修改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审议和修改情况
2018年7月1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制定《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7月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会上,参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分两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从法规名称、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文字表述、结构安排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结合审议意见、建议,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外地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稿修改稿),并通过召开协调会、论证会、开展实地调研、发放征求意见函、在《四平日报》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立法咨询专家及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再次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建议稿),并提请法制委统一审议后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送审稿)。9月1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提交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的《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5章42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5章39条。实际章数未变,但在具体条、款、项方面做了大量的增加、合并、拆分、删除、调整顺序等,除了最后一条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外,其余都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与《条例(草案)》相比,《条例(草案)二审稿》的逻辑结构更加严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保护责任更加明确、行政管理措施更加实际管用、法律责任设定更加科学合理。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条例(草案)》名称为"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法制委认为,条例的调整对象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行为,《条例(草案)》名称不足以涵盖条例的全部内容。因此,将名称中"管理"二字删除,修改为"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第一章"总则"部分
《条例(草案)》总则部分共7条(1-7条)。《条例(草案)二审稿》总则部分条数没有变化,但具体内容有了变化。重点变化: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不够清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将适用范围界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考虑到各县(市)执行能力的问题,在附则部分作出授权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二是删除了有关"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投诉举报"的规定。
(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部分
《条例(草案)》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部分共7条(8-14条)。《条例(草案)二审稿》为9条(8-16条),增加了2条。重点变化:一是对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二是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绿地率指标进行了重新规定;三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增加了行道树、垂直绿化和开放式绿化、林荫式停车场的规定。
(四)第三章"保护与管理"部分
《条例(草案)》第三章"保护与管理"部分共14条(15-28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11条(17-27条),减少了3条。重点变化:一是对绿地保护责任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进行了重新规定;二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增加了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的规定;三是修改了在城市绿地上禁止情形的规定;四是对允许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完善;四是删除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剪和移植树木、苗木检疫进行审批及有关名木古树的管理规定。
(五)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
《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13条(29-41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条9条(28-36条),减少了4条。重点变化:一是删除了《条例(草案)》处罚条款中有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二是对相关条款处罚额度进行了重新规定或者做了相应修改;三是在立法技术上对相关条款的表述做出了修改完善。
(六)第五章"附则"部分
《条例(草案)》第五章"附则"部分共1条(42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3条(37-39条),增加了2条。主要针对市、区两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各县(市)参照执行做出了授权性规定,以利于法规的实施。
《条例(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雄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常委会全体会议刚刚对《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委员认为,制定城市绿化条例,对于发展我市城市绿化事业,推动我市文明城创建,巩固国家级卫生城成果,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法治四平、美丽四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第二次审议稿》经过反复的研究修改,充分吸收了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准立法精神,并在法规名称、适用范围、绿地指标、制度措施、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委员们对《第二次审议稿》普遍表示满意,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法制委根据与会委员审议意见形成《表决稿送审稿》。法制委认为《表决稿送审稿》已经基本成熟和完善,经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和《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