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