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树木进行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未修剪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修剪,并在修剪后三日内告知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危及管线、架空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或者存在其他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修剪树木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