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附属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