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三)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气污染检验;
(四)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上传完整的检验数据、电子检验报告、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管理数据、资料;
(五)出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和检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六)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