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五)超过建(构)筑物限高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利用临街玻璃向外发布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