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者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