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审核、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依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发。
(二)有农业的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报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有农业的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四)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业务除外)的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