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焚烧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填埋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