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