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五)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六)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七)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城管执法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