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申请或者建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