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为本地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指导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场所、保护单位、文化生态保护村落(街区)和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发旅游项目,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产品。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演、展示、展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产品销售提供场所等便利,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经济共同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