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包装物上加盖或者粘贴验视标识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安全生产设备的;

(三)未对寄递的邮件、快件加盖或者粘贴安检标识的;

(四)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足九十天的;

(五)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在二十四小时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除信件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未实行实名收寄信息化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