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邮件、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