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对寄件人交寄的物品,经验视符合寄递要求后,应当在包装物上加盖或者粘贴验视标识。
对难以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有效的安全证明;寄件人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具有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安全证明和收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