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

医疗、教育、交通等重点部门按照部门分预案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重污染天气,应当启动应急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