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9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杞麓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为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域和最高蓄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和管理工作。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杞麓湖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Chapter 2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制定杞麓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查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三)监督、指导、协调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生态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统筹推进杞麓湖径流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负责落实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编制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协助配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杞麓湖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三)配合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行政执法;
(四)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实施杞麓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杞麓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杞麓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Chapter 3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环保、水利、湿地工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二)畜禽养殖和屠宰;
(三)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渔塘,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八)猎捕野生动物;
(九)擅自采捞水生植物、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
(十)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放牧;
(十三)爆破、打井、采石、采沙、取土等;
(十四)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
(十五)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
(十六)搭棚、摆摊、餐饮、烧烤、野炊、露营等;
(十七)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等;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七)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满足处理和排放要求。
农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保洁及处理机制,加强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入湖船只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禁止超载。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湿地工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畜禽养殖、屠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渔塘的,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网箱、围栏(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设施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毁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采捞水生植物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物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搭棚、摆摊、餐饮、烧烤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野炊、露营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擅自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未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照。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停业、关闭、拆除;
(二)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向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毁林、毁草、挖树根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或者种植面积1至3倍的树木、草地,可以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至5倍罚款;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住宿、餐饮等经营者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