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及相关客运服务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公共汽车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的;
(二)携带犬、猫等宠物乘车的;
(三)损坏车内设施或者在车内躺卧、蹬踏座位的;
(四)携带易污染物品乘车造成车厢环境污染的。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