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运营企业根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取得线路运营资格的,应当自收到线路运营授予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运营线路、站点、班次及其间隔时间、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票价、安全生产、运营服务质量标准、运营评估和考核、运营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应当由运营企业履行的义务和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由运营企业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降低运营服务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