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本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规定的线路、编号、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